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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监管不容忽视

1999-06-08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陆彩荣 我有话说

到1998年,全国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31亿元,而且公积金总额还在不断增加,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个别地区也出现了挤占、截留、挪用等严重问题——

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扣出,与单位配套资金一起建立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建设部门提供的消息,自1994年国务院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已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

目前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已达225个,县级市达443个。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缴交率不断提高,全国归集额由1994年的110亿元,发展到1998年的1231亿元,年均增长近1倍。

但建设部负责同志指出,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公积金中心运作资金的成本也相应加大,直接影响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这些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公积金:从上海走向全国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海市在1991年借鉴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住房保障措施。其具体内容为: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交存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的翻修和大修;单位原则上可以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建设。

1994年,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由部分城市试点进入全面推进阶段。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由建立初期占职工基本工资的3%—5%,提高为占职工工资收入的5%,北京市已达到职工工资收入的8%,上海、天津、广州和江苏省已达6%。这一制度职工覆盖面也从原来的行政机关扩展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有资料表明,目前,在东部地区的职工覆盖面已达到80%,中部地区达到60%,西部地区达到50%。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说,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基金,不仅增强了职工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能力,而且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需要切实加强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对改善城镇职工住房条件、促进住房建设的作用有目共睹。但目前公积金在管理、使用、制度建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指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和归集率有待进一步提高。1998年全国城镇平均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为69%,低于养老保险金的覆盖面;去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434亿元,仅为应归集额的一半。二是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个别地区甚至有挪用挤占住房公积金现象。三是住房公积金资金贷款运用率偏低,去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总计474亿元,占可贷资金的比例不到60%,没有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

有关专家对公积金管理进行分析后指出了存在的问题:部分管理机构没有按规定建立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向个人发放缴存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有的管理机构根本没有账目,不知道负债和资产的具体状况;个别管理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委托银行之外存放住房资金;部分管理机构或非法为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或将资金用于发放非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导致部分干部犯罪;个别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严重超支,有的单位还将资金用于为部门和个人建办公楼、买住房、买小汽车、买移动电话、乱发奖金等。

据审计署和财政部不久前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显示,截至1997年底,16个省区市已有58.9亿元住房资金被挪作他用。此外,住房资金的使用率也不高,截止到1998年6月30日,全国住房资金使用率仅为58%,部分省、自治区甚至只有零到5%。

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

我国公积金管理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国家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针对当前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刘志峰提出,今后一段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是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保证职工的“住房工资”得以“专款专用”。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说,要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监督。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本级财政对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预算管理规定拨付管理费用,不得超支,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各地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年度财务报告定期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开业务发展情况。

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目前我国房改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严格限定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烟台、蚌埠两家住房储蓄银行的范围内。其他金融机构不能办理房改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尚福林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的住房公积金,逐步划入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同时,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条例》颁布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新开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规范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开支进行清理,对擅自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办公经费、建办公楼,发放奖金、补贴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

建设部要求各地在今年上半年对住房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整顿,以严肃住房资金管理政策,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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